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內蒙古塔然高勒礦區油房壕煤礦項目核準的批復
                                              來源:國家發改委    作者:    時間:2019-10-17 10:36    瀏覽:5870次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內蒙古塔然高勒礦區油房壕煤礦項目核準的批復

                                                發改能源〔2019〕1610號

                                                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

                                                報來《關于內蒙古鄂爾多斯塔然高勒礦區油房壕礦井及選煤廠項目核準的請示》(內能煤炭字〔2018〕10號)及相關材料收悉。經研究,現就項目核準事項批復如下。

                                                一、為推進神東大型煤炭基地建設,保障能源穩定供應,優化煤炭產業結構,解決資源枯竭煤礦生產接續、人員轉移安置問題,同意實施煤炭產能置換,建設塔然高勒礦區油房壕煤礦項目(項目代碼:2018-000052-06-02-003473)。

                                                項目單位為杭錦旗聚能能源有限公司。

                                                二、項目建設地點位于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東勝區。

                                                三、礦井建設規模500萬噸/年,配套建設相同規模的選煤廠。工業場地位于井田中南部UY21鉆孔西北。礦井采用立井開拓方式,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風,投產時布置1個一次采全高綜采工作面。井下煤炭運輸采用帶式輸送機,輔助運輸采用無軌膠輪車。煤炭洗選采用重介淺槽分選工藝。雙回路電源分別引自杭錦旗220千伏變電站和塔然高勒110千伏變電站。

                                                四、項目總投資37.65億元(不含礦業權費用),其中,資本金11.30億元,占總投資的30.01%,由項目單位以企業自有資金出資;資本金以外的26.35億元,申請銀行貸款解決。

                                                五、項目單位要從嚴控制建設用地規模,做到節約集約用地,不得超標準用地;要采取節能措施,優化工程設計,選用節能設備,強化節能管理,各項能耗指標必須達到規定標準。

                                                六、項目建設要認真落實環境保護措施,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三同時”制度,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審查批準不得開(復)工建設。要進一步優化設計,提高煤炭資源回收率,加強礦井水、煤矸石等資源綜合利用。

                                                七、項目單位要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程規范,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實礦井水害、火災、地壓、瓦斯、煤塵等災害防治措施,保證煤礦建設和生產期間安全生產。

                                                八、項目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規定,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要全部進行招標,招標方式為公開招標,招標組織形式為委托招標。

                                                九、項目單位要做好項目建設生產過程中征地、搬遷、生態保護等工作,妥善處理好項目建設與外部環境的關系,有效預防和化解可能產生的社會風險。

                                                十、核準項目的相關支持文件分別是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內蒙古塔然高勒礦區油房壕煤礦礦井及選煤廠工業廣場項目選址的批復》(內建規〔2014〕32號)、《自然資源部關于油房壕礦井及選煤廠項目建設用地預審意見的復函》(自然資預審字〔2019〕63號)等。

                                                十一、如需對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建設規模、重大技術方案等有關內容進行調整,請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我委報告,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項目按500萬噸/年進行煤礦產能登記公告,不得批小建大、超能力生產。

                                                十三、本項目屬未經核準擅自開工建設的違規煤礦,項目單位要深刻吸取教訓,嚴格執行煤礦項目基本建設程序,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規定進行處罰和問責。

                                                十四、請項目單位根據本核準文件,辦理資源開采、安全生產等相關手續。

                                                請據此開展下一步工作。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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